1、資質和手續:橋式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鏈條、吊鉤和吊環應當有制造單位的技術證明文件作為使用的依據;如沒有,則應經過試驗,查明其規格性能后,方可使用。
2、鋼絲繩安全系數:起重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當根據使用的頻繁程度和其他技術條件決定。機動起重機的鋼絲繩,其安全系數一般不得小于5.5,少數不經常使用的不得小于5,使用頻繁的和冶煉、鑄造用的不得小于6,手動起重機的鋼絲繩,其安全系數一般不得小于4.5。供升降起重臂使用的鋼絲繩和用作桅桿起重機拉索的鋼絲繩,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帶有小鉤、小環供吊掛用的鋼絲繩,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3、繩輪比例:卷繞鋼絲的滾筒、滑輪,其直徑應與鋼絲繩的直徑有一定比例,以防鋼絲繩過早損壞,這種比例,根據起重機的類型、使用的頻繁程度等因素而定。鐵路起重機、履帶起重機、以及供建筑用的臨時其他類型的起重機,一般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5倍,使用頻繁的和供冶煉、鑄造用的不得小于30倍,手動的起重機不得小于16倍。
4、焊接鏈安全系數:機動起重機的供起重用的焊接鏈的安全系數,不用鏈輪的不得小于6,用鏈輪的不得小于8,安裝鏈條的滾筒鏈輪的直徑不得小于鏈環圓鋼直徑的30倍。手動起重機的焊接鏈的安全系數,不用鏈輪的,不得小于3;用鏈輪的,不得小于4.5;卷繞滾筒或鏈輪的直徑,不得小于鏈不圓直徑的20倍。帶有小鉤、小環供吊掛用的焊接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供捆縛用的焊接鏈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板鏈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
5、鋼絲繩的繩套:應裝有鐵套環;用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結成繩套進,卡子不少于3個。連接起重鋼線繩時,應當用繩套互相連接,連接處不能與卷繞鋼絲繩的滾筒或滑輪接觸。鋼絲繩固定于起重機的部件時,應當用壓板、楔子、等可靠的辦法連接。當重物降到zui低位置時,留在滾筒上的鋼絲繩應當不少于2圈。
6、鋼絲繩更換:鋼絲繩被燒壞,或者斷了一股時,應當更換;鋼絲繩當其表面鋼絲被磨損腐蝕達鋼絲直徑40%以上時,也應更換;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根達到下表所列的數值時,應當更換
7、鏈環或鏈條更換:焊接鏈條,如果發生變形、嚴重磨損或者有裂紋時,應當更換鏈環或鏈條。
8、特殊場合使用:吊運鋼水或其他熔化、赤熱金屬以及酸液、易爆、易燃物品的鋼絲繩,在應用上表數值時應當減半;經常用于吊運鋼水或其他熔化、赤熱金屬等物質的鏈條、吊鉤和吊環,應當定期作退火處理,以防脆化斷裂。
9、吊鉤和吊環:應當用鍛造、沖壓或鋼板迭合的方法制造,并且應當根據工作條件,在
卷板吊鉤上設置保險卡子或防護擋板,以防脫鉤,吊鉤過重不易轉動的,應當裝在滾珠軸承上。吊鉤和吊環如有*變形或裂紋時,應當報廢更換。吊鉤斷面高度磨損達10%時,應當重新驗算,以確定更換或降低負荷使用。